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18號
TCDV,105,司家聲,18,2016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豊圻
相 對 人 黃陳素真
      劉陳月桂
      陳奕蓁
      陳麗玉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家簡 字第49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黃陳素真、陳 錦雲、劉陳月桂陳奕蓁陳麗玉各負擔 1/6,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廢棄原判決,諭知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並 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8,770元(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8,770元),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附表:計算書
┌────┬────┬────────────────┐
│相對人 │費用比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黃陳素真│ 1/6 │ 1,462 │
├────┼────┼────────────────┤
劉陳月桂│ 1/6 │ 1,462 │
├────┼────┼────────────────┤
陳奕蓁 │ 1/6 │ 1,462 │
├────┼────┼────────────────┤
陳麗玉 │ 1/6 │ 1,462 │
├────┼────┼────────────────┤
陳錦雲 │ 1/6 │ 1,462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