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5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雄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 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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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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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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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0月31日 │58,800元 │DD7198104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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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8,670元 │DD7198105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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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1月30日 │20,412元 │DD7198106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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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1月30日 │29,421元 │DD7198107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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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1月30日 │15,750元 │DD7198108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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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355,113元 │DD7198110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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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526,090元 │DD7198111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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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62,290元 │DD7198112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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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95,956元 │DD7198113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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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174,953元 │DD7198114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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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534,940元 │DD7198115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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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1月30日 │3,570元 │DD7198117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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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4,588元 │DD7198118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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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479,796元 │DD7198119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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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2,034,910元 │DD7198120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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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22,150元 │DD7198121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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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11月30日 │3,675元 │DD7198122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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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13,100元 │DD7198123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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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利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105年9月28日 │181,271元 │DD7198125 │ │
│ │林秋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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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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