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吳崇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全名、掛失日期之銀行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台端聲
請狀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漏未記載,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
補正。
二、請具狀確認發票人公司全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