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939號
TCDV,105,司催,939,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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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吳崇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全名、掛失日期之銀行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台端聲
  請狀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漏未記載,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
  補正。
二、請具狀確認發票人公司全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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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