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935號
TCDV,105,司催,935,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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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李幸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
二、票據號碼UA6685242號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
  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
  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
  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
  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
  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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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