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06號聲 請 人 許月霞即啟在工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聲請人究為「啟」在工業社抑或「啓」在工業社,並 提出設立資料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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