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05年度,1號
TCDV,105,司促更,1,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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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 權 人 詹秉緯
債 權 人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1)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詹智隆
   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新選任之法
   定代理人。若該公司尚未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由全
   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
   【按特別代理人者,就特定訴訟經法院選任,代無訴訟能
   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臨時法定代理人。從而,
   特別代理人係專為特定訴訟選任,不得為訴訟行為以外之
   行為。是台端於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0號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雖陳報該公司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裁定選任
   吳睿慈為特別代理人,然該裁定所選認之特別代理人吳睿
   慈係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返還股利事件所為之選任
   ,尚難逕認吳睿慈即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之特別代
   理人,從而,台端以吳睿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有
   違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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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