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
債 權 人 詹秉緯
債 權 人 詹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1)債務人富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詹智隆」
業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新選任之法
定代理人。若該公司尚未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由全
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
【按特別代理人者,就特定訴訟經法院選任,代無訴訟能
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臨時法定代理人。從而,
特別代理人係專為特定訴訟選任,不得為訴訟行為以外之
行為。是台端於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20號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雖陳報該公司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裁定選任
吳睿慈為特別代理人,然該裁定所選認之特別代理人吳睿
慈係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2號返還股利事件所為之選任
,尚難逕認吳睿慈即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之特別代
理人,從而,台端以吳睿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有
違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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