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859號
TCDV,105,司促,27859,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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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9號
債 權 人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代 理 人 呂佳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鎮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本件債務人105年5月份薪資新臺幣37260元之相關釋
   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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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