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758號
TCDV,105,司促,27758,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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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地增
債 務 人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建源

債 務 人 廖雅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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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