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 理 人 林麗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即昶富環境科技有限
公司、黃鈺騰、許莉莉、郭蘇碧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及委任狀簽章之聲請狀
(因漏未簽章)。
㈡查報債務人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即昶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
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合法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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