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737號
TCDV,105,司促,27737,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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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37號
債 權 人 陳世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弘岳游千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
   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
   明其依據)。
  ㈡請提出借款新臺幣叁拾萬元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明細或
   匯款憑證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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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