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4號
債 權 人 宋正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又嘉即弘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葉又嘉即弘申工程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債務清償證明書債務人為林武雄)
㈢請提出票號AZ1144077、AZ1144078、AZ1142873、AZ11428
74、AZ1142875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票號AZ1142873、AZ11
42874、AZ1142875之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