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692號
TCDV,105,司促,27692,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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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9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蘇芸淇即蘇碧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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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