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41號
TCDV,105,司促,27541,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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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41號
債 權 人 徐隆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建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是否為票據背面所載之違約金80萬元及延遲
   金40萬元,合計共120萬元?
  ㈡查報遲延金是否即為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利息
   之依據為何?
  ㈢查報違約金80萬元部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查報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㈤查報本件自民國105年8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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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