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41號
債 權 人 徐隆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建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是否為票據背面所載之違約金80萬元及延遲
金40萬元,合計共120萬元?
㈡查報遲延金是否即為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利息
之依據為何?
㈢查報違約金80萬元部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查報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㈤查報本件自民國105年8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