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87號
TCDV,105,司促,27487,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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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8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昭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標的金額名細加總之計算式?
  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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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