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53號
TCDV,105,司促,27153,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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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3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李德凱即李淑娥」姓名是否有誤?並提
   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債權人李德凱即李淑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㈢利息自民國82年9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違約金自93年10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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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