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3號
債 權 人 李德凱即李淑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李德凱即李淑娥」姓名是否有誤?並提
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債權人李德凱即李淑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㈢利息自民國82年9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違約金自93年10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