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夏朗南為其法
定代理人為。
㈡確認對債務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為何(狀附工程合約書(工程地點為五楊高架)、報
價單、催告函相對人均為案外人「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㈢查報請求金額3,360,185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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