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林鈺倖
債 務 人 林益川
債 務 人 林洪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林鈺倖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
吾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益川、林洪惠珍為連帶保證人
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
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
為新臺幣241,299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
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
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
,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61%計
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5%計算,並依臺灣郵政每
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一日公告之「臺灣郵政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嗣後,政府
如修訂本貸款之計息標準時,自政府規定之應施行日起,本
借款改按新計息標準予以計息,目前利率為年息1.15%(證
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 年2 月1 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6 年2 月1 日前繳納106 年1 月1 日至106 年1
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6 年1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5,061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6 年4 月14
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
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林益川、林洪惠珍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洪惠珍、│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4│年息1.15% │
│ │25061 │林益川、林│月1日起 │月13日止 │ │
│ │元 │鈺倖 ├──────┼──────┼───────┤
│ │ │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洪惠珍、│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61 │林益川、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鈺倖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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