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92號
TCDV,105,司促,26992,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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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9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蘇貫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1-
    434776-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7月17日止,尚有新臺幣9615
    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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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