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
債 權 人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代 理 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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