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24號
TCDV,105,司促,26924,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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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蔡宗哲
債 務 人 馬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六九⑵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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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