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智富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1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5年10月11日止累計771,697元正未給付,其中
755,486元為本金;15,5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智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6
89347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5年09月25日止累計109,694元正未給付,其中
104,919元為消費款;3,57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00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5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1%│
│ │755486│ │0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6076 │ │9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8843 │ │9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