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575號
TCDV,105,司促,26575,2016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智富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1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5年10月11日止累計771,697元正未給付,其中
   755,486元為本金;15,5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智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6
   89347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5年09月25日止累計109,694元正未給付,其中
   104,919元為消費款;3,57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00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5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1%│
│  │755486│     │0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6076 │     │9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智富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8843 │     │9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