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552號
TCDV,105,司促,26552,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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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美燕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年
  5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9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2.68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7月19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33,655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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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