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美燕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年
5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9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2.68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7月19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33,655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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