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83號
TCDV,105,司促,26483,2016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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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3號
債 權 人 吳雅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永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本件以吳淑芳之名義與楊永清所起之合會債務關係,為何 債權人以吳雅慧之名義請求,請釋明其間之法律依據或原 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5日,由債權人向法院陳報上列事 項,此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合法釋明補正上項㈠之文件,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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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