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45號
TCDV,105,司促,26445,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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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代 理 人 王瑀、楊少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查報本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有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
    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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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