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代 理 人 王瑀、楊少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查報本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有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
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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