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110號
TCDV,105,司促,26110,201610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10號
債 權 人 來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及其請求金額?(未屆
   期管理費部分,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訴,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
   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
  ㈣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者?(因聲請狀與附之證物內容之名
   稱謂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