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10號
債 權 人 來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及其請求金額?(未屆
期管理費部分,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訴,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
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
㈣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者?(因聲請狀與附之證物內容之名
稱謂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