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084號
TCDV,105,司促,26084,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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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鍾春美
債 務 人 馬偉明
一、債務人鍾春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當期期付金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為
  基準,按日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春美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馬偉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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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