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067號
TCDV,105,司促,2606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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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致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劉致豪於民國105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
  105年08月2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4%計付。本金及利息
  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5年0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立有借據暨授
  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8月2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
  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429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0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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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