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49號
TCDV,105,司促,25849,2016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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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9號
債 權 人 張麗沙
債 務 人 陳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債權
  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
  關釋明資料(台端聲請狀載,債務人於2015年8月20日借款,
  惟所提借據日期為2016年3月7日。)㈡利息自民國105年8月2
  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於105年10月14日陳報尚有
  未明,嗣於105年10月19日再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㈠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本金金額為何?利息起算日及
  其利率各為何?」,債權人於105年10月24日陳報請求利率
  月息百分之四,為新臺幣6,000元。本件債權人請求按月息
  新臺幣陸仟元計算利息,其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份。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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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