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9號
債 權 人 張麗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吉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台端聲請狀載,債務人於2015年8月20日借款,惟所提
借據日期為2016年3月7日。)
㈡利息自民國105年8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