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49號
TCDV,105,司促,25849,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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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9號
債 權 人 張麗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吉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台端聲請狀載,債務人於2015年8月20日借款,惟所提
   借據日期為2016年3月7日。)
  ㈡利息自民國105年8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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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