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7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非訟代理人 洪正憲
債 務 人 江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天偉於民國102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1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09年03月0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
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5%計息,倘有一
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
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
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5年07月08日及本
金204,608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
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繳息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