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775號
TCDV,105,司促,25775,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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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7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非訟代理人 洪正憲
債 務 人 江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天偉於民國102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1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09年03月0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
  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5%計息,倘有一
  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
  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
  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5年07月08日及本
  金204,608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
  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繳息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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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