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561號
TCDV,105,司促,25561,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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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61號
債 權 人 王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春男林淑鈴即林淑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自87年2月30日
   起算,二月無此日。)
  ㈢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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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