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61號
債 權 人 王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春男、林淑鈴即林淑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利息自87年2月30日
起算,二月無此日。)
㈢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