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406號
TCDV,105,司促,25406,2016102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6號
債 權 人 鄭若文
債 權 人 林朋雲
代 理 人 劉博文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正昌魏顯彰鄭娟娟魏雍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