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406號
TCDV,105,司促,25406,201610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6號
債 權 人 鄭若文
債 權 人 林朋雲
代 理 人 劉博文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正昌魏顯彰鄭娟娟魏雍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聲請金額為何?及針
   對各個債權人之個別債權為何?及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