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6號
債 權 人 鄭若文
債 權 人 林朋雲
代 理 人 劉博文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正昌、魏顯彰、鄭娟娟、魏雍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聲請金額為何?及針
對各個債權人之個別債權為何?及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