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珮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七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六五,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九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八六五,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
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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