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203號
TCDV,105,司促,25203,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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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庭宏
債 務 人 朱惠丹
債 務 人 王文平
一、㈠債務人王庭宏朱惠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
   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文平王庭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
   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王庭宏朱惠丹王文平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庭宏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朱惠丹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94,6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王庭宏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文平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97,0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王庭宏自民國105年4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0,710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王庭宏朱惠丹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4
  ,67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王庭宏王文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86
  ,040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⑴放出查詢單1份。⑵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庭宏、朱│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94670 │惠丹   │3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86040 │庭宏   │3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庭宏、朱│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670 │惠丹   │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文平、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040 │庭宏   │4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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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