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102號
TCDV,105,司促,25102,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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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阮信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違約金貳仟元(最高以6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違約金,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其超過三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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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