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阮信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違約金貳仟元(最高以6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違約金,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其超過三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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