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073號
TCDV,105,司促,25073,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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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金昊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陳秀麗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玖佰玖
  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⑵新臺
  幣陸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六計息, 暨均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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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