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19號
TCDV,105,司促,24519,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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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
債 權 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伶真
債 務 人 林信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信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為「簡伶真」或「簡伶眞」。㈡提出管理費21,360元之計算 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9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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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