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466號
債 權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周豐振
一、債務人周豐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豐振、郭士萌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郭士萌即郭子萌部分,因債權人於聲請時狀附之訂
購單影本,及嗣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補正狀所提之證據資料
所載之債務人姓名均為郭子駿,而非郭士萌即郭子萌,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足以釋明郭子駿即為郭士萌,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