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785號
TCDV,105,司促,23785,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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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澤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薛宇哲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有限公司業於105年8月31 日經授中字第105079682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薛宇哲連帶請求之債務,因其所簽發之 支票(票號:KN0000000號)僅係公司票,薛宇哲非共同發票人 ,此部分請求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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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