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650號
TCDV,105,司促,23650,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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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50號
債 權 人 傅裕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晟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票號Q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正與債務
  人間就「金額30萬元債權」部分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
  係釋明資料,倘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併請具狀更正「30萬元
  債權」部分利息請求之利率(倘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且雙方
  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者,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
  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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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