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50號
債 權 人 傅裕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帝晟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票號Q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正與債務
人間就「金額30萬元債權」部分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
係釋明資料,倘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併請具狀更正「30萬元
債權」部分利息請求之利率(倘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且雙方
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者,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
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