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0號
債 權 人 和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小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㈠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 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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