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49號
TCDV,105,司促,23449,201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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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9號
債 權 人 謝逸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替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在臺灣發証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請附中文翻譯)㈡提出從民國99年6月至101年4月共23 個月每月新臺幣30,000元之報酬合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請附中文翻譯)。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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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