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04號
債 權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債 務 人 江富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江豪智之釋
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江豪智核發支付
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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