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121號
TCDV,105,司促,22121,2016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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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潘嘉和、樺蒼精
密有限公司、陳川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清晰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所附證 物影印不完整)㈢確認潘嘉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㈣補票號 NA126593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與債務人間 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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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