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65號
TCDV,105,司,65,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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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李耀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
  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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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