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李耀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
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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