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陳芳姿
被 上訴 人 陳震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7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12,72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