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73號
TCDV,104,訴,573,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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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萬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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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