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07號
TCDV,104,訴,2907,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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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7號
原   告 張正水
輔 佐 人 張正清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卓苓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15 29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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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