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01號
TCDV,104,訴,1601,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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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蔡月理
被   告 趙令庚
訴訟代理人 趙益昇
被   告 趙玉瑜
追加被告  趙佰烈
      趙塗城
      林趙黎珠
      趙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珠
追加被告  趙陳蔭
      趙曉焜
      趙昭容
      趙玲真
      趙玲娟
      趙志任
      趙令準
      趙陳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3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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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